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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阅规则
中央音乐学院图书馆违章处罚条例

本处罚条例适用于所有入馆人员

1. 违反本馆规定且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 停止图书馆所有服务一个月至两年,与院学生、人事、财务部门协商进一步处理方法
2. 丢失或严重损坏所借各种资料 49年以前资料罚款原价70倍,60年以前的50倍,70年前的40倍,80年前的20倍,80年后的10倍。以上为单本资料的罚款,有复本的资料,按单本资料罚款乘以复本数的倒数计算,但不低于原件价格的5倍。复制资料按复印、装订成本的两倍罚款。文化书丢失罚款原则上不超过原书价的5倍。CD唱片和录音带丢失,按资料原价的三倍赔偿
3. 盗窃、撕页、偷换磁带蕊、扣留资料附件 罚款额为资料价格的十倍,当十倍价格不足300元时,按300元计算,停止图书馆全部借阅服务,并视情节决定是否通告全院并与院学生、人事、保卫部门协商进一步处理
4. 愈期不还 凡超期未还者,以1元/每日每本处以超期罚款,停止借阅其它资料,待资料还回,交齐罚款,方可恢复借阅资格。教师因授课需要借阅开架阅览室资料,需当日归还,否则超期一天罚款10元。
5. 造成资料破损及赔偿办法 印刷资料破损程度分为四级:一级(新书级)没有卷边,二级(旧书级)封皮卷边,三级(破损级)封皮缺角,内页卷边、缺角、有个别撕破,四级(报废级)封皮、内页掉页、缺页、装订开线。造成四级破损按丢失罚款。录音、录像带绞带,唱片、CD、LD划伤造成放音、放像中断按四级破损处理。在资料上涂写、乱画按造成二级、三级破损处理。读者每造成一级破损,按超期一周罚款,
6. 拒不交罚款 停止图书馆所有服务,与院学生、人事、财务部门协商进一步处理方法
7. 冒用他人证件 停止图书馆所有服务一学期到两年
8. 假造本馆证件,使用假造、涂改证件 停止图书馆所有服务两到四年,按盗窃造成本馆最大损失处理,与院学生处、保卫处协商解决进一步处理。
发布日期: 2006-06-26 来源: 作者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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