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保证馆藏资料的完整与读者对资料的有效利用,确保教学、科研、流通的正常进行,特制订如下处罚条例。本条例适用的馆藏资料包括书籍、乐谱、音像制品、期刊等各类型载体。
一、资料丢失
(一)限期1个月内购买同版本的资料。
(二)如1个月内无法购买同版本的资料,将按以下规则进行赔偿:
1. 中文资料:1980年以前(含1980年)的资料:赔偿1000元。
1980年以后的资料:赔偿500元。
2. 外文原版资料:赔偿2000元。
3. 复印资料:中文资料赔偿300元,外文资料赔偿500元。
4. 带有总、分乐谱遗失其中1册,参照1-3条款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其它剩余乐谱资料。
5. 原版音像资料:赔偿500元。
6. 复制音像资料:赔偿300元。
(三)如丢失资料属超期未还,须先将过期罚款结清,再进行赔偿。
二、资料破损
(一)资料破损程度分为
1. 破损级:封皮缺角、内页撕破缺角,对资料涂写乱画。
2. 报废级:封皮、内页掉页、缺页、装订开线、音像制品有明显物理破损,无法使用等。
(二)处罚规定:参照“资料丢失”条款处理
1. 破损级:参考“资料丢失”处理条例,在此基础上罚款减半。
2. 报废级:参考“资料丢失”处理条例。
三、资料超期未还
凡超期未还者,以每件1元/日处以超期罚款,停止借阅其它资料,待资料还回,交齐罚款,方可恢复借阅资格。超期罚款上限为1000元/件。
四、盗窃资料
如出现有意盗窃行为,将扣留所盗物品,停止其图书馆全部服务,并报学院人事处、学生处、保卫部门处理。
五、拒不交罚款
停止该读者所有服务,与学院学生处、人事处、财务部门协商进一步处理方法。
六、冒用他人一卡通
停止该读者所有服务。
七、使用假造、涂改证件
停止该读者所有服务,与院学生处、保卫处协商解决进一步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