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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音乐学院图书馆资料使用违章处罚条例

音图字[1998]001号

日期:2011-08-19浏览量:

为保证馆藏资料的完整与读者对资料的有效利用,确保教学、科研、流通的正常进行,特制订如下处罚条例。本条例适用的馆藏资料包括书籍、乐谱、音像制品、期刊等各类型载体。

一、资料丢失

(一)限期1个月内购买同版本的资料。

(二)如1个月内无法购买同版本的资料,将按以下规则进行赔偿:

1. 中文资料:1980年以前(含1980年)的资料:赔偿1000元。

1980年以后的资料:赔偿500元。

2. 外文原版资料:赔偿2000元。

3. 复印资料:中文资料赔偿300元,外文资料赔偿500元。

4. 带有总、分乐谱遗失其中1册,参照1-3条款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其它剩余乐谱资料。

5. 原版音像资料:赔偿500元。

6. 复制音像资料:赔偿300元。

(三)如丢失资料属超期未还,须先将过期罚款结清,再进行赔偿。

二、资料破损

(一)资料破损程度分为

1. 破损级:封皮缺角、内页撕破缺角,对资料涂写乱画。

2. 报废级:封皮、内页掉页、缺页、装订开线、音像制品有明显物理破损,无法使用等。

(二)处罚规定:参照“资料丢失”条款处理

1. 破损级:参考“资料丢失”处理条例,在此基础上罚款减半。

2. 报废级:参考“资料丢失”处理条例。

三、资料超期未还

凡超期未还者,以每件1元/日处以超期罚款,停止借阅其它资料,待资料还回,交齐罚款,方可恢复借阅资格。超期罚款上限为1000元/件。

四、盗窃资料

如出现有意盗窃行为,将扣留所盗物品,停止其图书馆全部服务,并报学院人事处、学生处、保卫部门处理。

五、拒不交罚款

停止该读者所有服务,与学院学生处、人事处、财务部门协商进一步处理方法。

六、冒用他人一卡通

停止该读者所有服务。

七、使用假造、涂改证件

停止该读者所有服务,与院学生处、保卫处协商解决进一步处理。